Q&A
一、請問申請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的期程?
學校辦理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得為二期申請:
上學期之訓練課程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下學期之訓練課程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請問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的開班人數限制?
1.以新住民子女為優先,期許每班達60%之新住民學生。
2.因本計畫目標為使學生提升技能,而非職涯試探,
期許以二年級以上且本科之學生為主。
三、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適用何種法規?
1.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
四、請問關於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設計?
1.學生為本:學校能依據區域之產業需求,
斟酌新住民子女就業、創業之發展,
規劃設計特色創新、創業之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
2.行政支持:學校能完備行政與教學支持輔導系統,
適當進行內部管理考核;
並定期檢視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實施成效。
3.規劃完善:學校能完善規劃且落實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施行方案,
有助於新住民子女就業、創業,並衍生具體成果。
4.資源整合:學校能結合校內外相關資源,
適時引進業界師資完整規劃與執行運用,
以提升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品質。
五、請問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審查作業?
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請各提出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依審查委員建議調整計畫內容,經本署核定後執行。
計畫審查標準與配分:
1.計畫內容完整性與具體可行性:40%。
2.計畫與區域產業連結程度:40%。
3.預算編列之合理性:20%。
六、請問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辦理方式?
1.需求調查:學校應針對區域之產業需求,
斟酌新住民子女就業、創業所需的能力進行調查,
並檢視新住民子女於正規教育之外仍需強化的專業技能,
作為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開課的依據。
2.課程設計:學校辦理課程應妥適分析技能培訓類別,
以專業技能作為培訓目標進行課程設計,
明確依據課程目標規劃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所需教學內容及時數。
訓練課程於學期中實施者以120小時為限,於寒暑假期間實施者以160小時為限。
3.師資遴聘: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應依需求安排師資,
不受限於校內師資,如需遴聘校外業界教師教學其業師資格應參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4.課程實施:學校辦理課程於課後時間及寒暑假期間實施,
並得跨校辦理,成班人數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七、請問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何時辦理結案?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依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國教署辦理結案,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作業要點規定,
由各該學校主管地方政府將成果報告彙整列冊報國教署辦理結案。